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7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康鑫虹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经开营业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388号2层NO.A226。
负责人:胡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康鑫虹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天泽一方小区D栋2层D-5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康鑫虹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经开营业厅、湖北博康鑫虹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