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优江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金波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志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台州优江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家杰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
优江公司同意吕家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吕家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家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吕家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台州优江家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