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4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雨鸽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6239349J。
法定代表人:田文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县雨鸽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