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剑彪,男,1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洁仕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博生公司)、余剑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洁仕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余剑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上架涉案产品并非为了通过销售实现盈利,博生公司通过虚列余剑彪为被告的方式影响本案的管辖权。
博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销量为5件,现已下架。
而“勤劳小媳妇之家”店铺的其他产品皆是与涉案产品类似的拖把,销量多在10件以下。
故余剑彪开设“勤劳小媳妇之家”店铺的初衷并非为了销售产品实现盈利。
博生公司与余剑彪的住所地皆在慈溪市,洁仕宝公司认为博生公司与余剑彪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博生公司的起诉状,其不仅认为淘宝网的“勤劳小媳妇之家”的涉案产品系洁仕宝公司生产,还认为天猫网的其他多家店铺的涉案产品也是洁仕宝公司生产,但博生公司仅将“勤劳小媳妇之家”的经营者余剑彪列为被告,不符合常理。
结合博生公司的诉请,可知博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直接针对的是洁仕宝公司而非余剑彪。
综上,洁仕宝公司认为余剑彪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博生公司、余剑彪、天猫公司未作答辩。
博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博生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洁仕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三、判令洁仕宝公司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余剑彪连带赔偿1万元。
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余剑彪、洁仕宝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博生公司为“可竖立的挤压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博生公司发现余剑彪在淘宝网上存在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
博生公司在公证处监督下从淘宝网的“勤劳小媳妇之家”购买了一个拖把产品,经比对发现博生公司所购买的拖把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经淘宝网披露,淘宝网上“勤劳小媳妇之家”的经营者为余剑彪,由公证购买产品的包装盒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洁仕宝公司。
博生公司与余剑彪联系送达专利侵权告知函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可知余剑彪所售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洁仕宝公司。
博生公司还在公证处监督下在天猫网的多家店铺购买了拖把产品,所购买的产品均与淘宝网上“勤劳小媳妇之家”中销售的产品结构相同,且生产厂家均为洁仕宝公司。
博生公司认为,余剑彪、洁仕宝公司、天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博生公司专利权的共同侵害。
洁仕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博生公司未提供阿里巴巴集团出具的卖家信息披露材料,无法证明淘宝店铺“勤劳小媳妇之家”的经营者系余剑彪,而天猫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博生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余剑彪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余剑彪的户籍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因浙江省慈溪市在宁波市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洁仕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博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745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了博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网上“勤劳小媳妇之家”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及产品快递包裹外观、快递单和产品拆封后的有关情况。
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所购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有“洁仕宝”商标,并载明洁仕宝公司名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博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余剑彪通过淘宝网上的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因此,余剑彪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余剑彪的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博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洁仕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洁仕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涉案专利 “可竖立的挤压平板拖把清洁工具”发明专利 (ZL20171022****.1)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剑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