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段**。
经营者:李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香,女,,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碑林区XX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