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云岳,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中心道西五路7号2楼之1、3楼之1。
法定代表人:金梅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长丰村198号。
法定代表人:舒自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梅莲,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宁海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金梅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890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本院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财产调查,经采取扣划措施,共执行银行存款13,334.34元,缴纳执行费1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3,234.34元。
被执行人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号厂房D601现由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向首先查封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
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徐执行部分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1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