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71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永鑫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王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永鑫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