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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轩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02刑初473号
案件名称马金轩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金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金轩,男,1956年11月04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商丘市。

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丽,法律援助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银海、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马金轩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以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雇佣人员生产名为“顺百利六个养生核桃”的植物蛋白风味饮料2000箱出售给湖北道县新启点商行,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0元。

案发后,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该厂未出售的同一产品516箱。

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专用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

认为被告人马金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部分犯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金轩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金轩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金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擅自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六个养生核桃”的外包装箱以及内部罐体,并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以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雇佣人员生产名为“顺百利六个养生核桃”的植物蛋白风味饮料,并出售给湖北道县新启点商行2000箱,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4000元。

案发后,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该厂尚未出售的同一产品516箱,内部罐体58650个。

经查明该批“六个养生核桃”产品侵犯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专用权。

经核实已销售的“六个养生核桃”以及扣押的罐体等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9万余件。

案发后被告人马金轩积极赔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金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金轩的供述、证人周玉华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正确,但罪名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被告人马金轩有犯罪前科,又犯本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金轩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金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马金轩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六个养生核桃”成品、外包装箱以及内部罐体,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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