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琪,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戴洪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年,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仓容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曹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欣公司)、原审被告太仓容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强达公司上诉称:永欣公司认为强达公司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永欣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太仓容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以上规定,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
本案中,强达公司住所地位于江阴市,容赢公司住所地位于太仓市;
江阴市属于无锡市辖区内,太仓市属于苏州市辖区内。
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苏州市、无锡市,该两市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县级市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强达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 磊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6日 涉案专利 “绳状水洗机”发明专利(ZL201610635989.2);
“绳状水洗联合机”发明专利(ZL201610635979.9)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集中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太仓容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江阴市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 裁判观点 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