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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与皇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5032号
案件名称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与皇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皇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032号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经营者:王红艳,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尹台公馆红星美凯龙D8062。

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1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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