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032号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经营者:王红艳,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尹台公馆红星美凯龙D8062。
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1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玛如梦红星美凯龙专卖店、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