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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宜惠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625号之二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宜惠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宜惠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5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宜惠日杂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旧村C区55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韩文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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