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5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宜惠日杂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旧村C区55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韩文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