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1647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坪洲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坪地段)3036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7HU0K。
投资人:邬秋香。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坪洲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坪洲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