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1593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李锦玉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新丰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QUU24G。
经营者:李锦玉,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李锦玉商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李锦玉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