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镇大田路。
经营者:潘珍淼。
被执行人:潘珍淼,男,1951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潘珍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083号,执行标的为415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20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950元,2020年11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29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向本院缴纳案款2200元,向申请人发放案款22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2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