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3885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458677。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辉煌汽车贴膜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华清大道清湖市场3、4栋华清大道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9TBT64。
负责人:赵凤仙。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辉煌汽车贴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