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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6022号
案件名称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6022号原告: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勤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中元,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

经营者:刘平,男,住址为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中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欣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庆合调味品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行政总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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