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19号楼5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欣,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3层3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松,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苏荷中心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武宁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珂,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中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