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蓦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天泽家电维修部。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南路(西)35-35号。
经营者:李锋。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奉宁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长河南路5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天泽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天泽维修部)、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奉宁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宁苏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格力公司还提交了天泽家电维修部、宁波茂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当事人)出具给奥克斯公司的回复函以及另案的起诉状、发票等证据材料,认为天泽维修部通过苏宁易购设在天猫网的旗舰店购买格力空调、再销售给奥克斯公司的行为,是天泽维修部根据奥克斯公司的订货需求而实施的。
上述包括了奉宁苏宁公司和天泽维修部在内的如此之长的销售链条,是奥克斯公司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刻意而为。
因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奥克斯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关于奥克斯公司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观点系其猜测,本案涉及的销售行为均真实存在,格力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奥克斯公司主张格力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天泽维修部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天猫公司和奉宁苏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者。
格力公司、天泽维修部、天猫公司、奉宁苏宁公司均对本案涉及的天泽维修部、奉宁苏宁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持异议。
并且,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之一,销售链条的长短并不能影响对销售行为本身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销售事实。
本案中,虽然天泽维修部出具给奥克斯公司关于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回复函的格式、措辞等与另案当事人的回函基本一致,但尚不足以证明奥克斯公司与天泽维修部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也不能否定天泽维修部销售行为的真实存在。
在奥克斯公司一并起诉格力公司、天泽维修部、天猫公司以及奉宁苏宁公司的情形下,由于天泽维修部以及奉宁苏宁公司住所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原审法院认定其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6日 涉案专利 “压缩机”发明专利(ZL00811303.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制造;
销售;
管辖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天泽家电维修部;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奉宁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的管辖权认定 裁判观点 因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之一,销售链条的长短并不能影响对销售行为本身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销售事实。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