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7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C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88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易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娴,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士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88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景余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娴,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杰士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