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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747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747号(2019)陕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吊庄组1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吊庄组17号。

经营者:余春伟。

经营者:余春伟。

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金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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