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5民初4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刚兴隆湾141附7-5号。
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水县锦源酒店。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钟灵路10号铺面。
负责人:白某某,该酒店经营者。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建水县锦源酒店(以下简称康怡富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