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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泗县立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92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泗县立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泗县立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民初9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注册号530100000010481。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立奇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玉兰小区B区泗县灵童学校对面。

经营者:张艳。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诉被告泗县立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白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泗县立奇超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泗县立奇超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2、支付云南白药公司商标侵权赔偿20000元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5000元,共计25000元。

事实与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云南白药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云南白药”商标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领域最高荣誉“中国商标金奖”。

“云南白药”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泗县立奇超市经营一家标牌为“立奇超市”的超市,该店位于小区附近,紧邻主干道,人流量大。

2018年10月份,云南白药公司发现泗县立奇超市所经营店铺出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系侵权商品。

之后,云南白药公司对泗县立奇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通过公证的方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牙膏属于直接用于人的口腔内部的日化类清洁用品,消耗量大且使用频次密集,产品质量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

泗县立奇超市大量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给云南白药公司及其母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及商誉损害,同时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峻威胁。

泗县立奇超市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云南白药公司所举的商标权属类及泗县立奇超市侵权类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合理费用类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及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YUNNANBAIYA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并经续展至2025年9月27日。

核定使用范围为洗发液、洗面奶、牙膏、洗涤剂、去污剂等。

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云南白药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刑事报案等法律行为,并在诉讼过程中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018年10月26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96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17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与云南白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远共同来到位于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玉兰小区B区泗县灵童学校对面立奇超市(证照名称:泗县立奇超市),当场购得云南白药牙膏两盒,公证人员某1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某2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盒云南白药牙膏封签后交由云南白药的代理人收执,其余物品交由云南白药代理人保管。

2019年1月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为:该卖家产品为假货。

经当庭对(2018)沪长证经字第596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云南白药公司代理人现场对封存物品与正品进行辨认和比对,就外包装衔接处点胶封存,牙膏管蓝色部位进行现场刮拭、二维码、说明书印刷等方面认为该封存物品与正品不同,系侵权产品。

另查明,云南白药公司提交公证费票据金额为1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泗县立奇超市的核准日期:2015年9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零售。

经营者张艳。

本院认为: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注册商标目前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云南白药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就涉案该商标自授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公证处在安徽省泗县进行取证,处于云南白药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内。

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的被授权人,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商品经云南白药公司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云南白药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泗县立奇超市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云南白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泗县立奇超市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泗县立奇超市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店铺的位置及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泗县立奇超市向云南白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泗县立奇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泗县立奇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泗县立奇超市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阳顺 人民陪审员  王金侠 人民陪审员  宁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刘素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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