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9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7RG8Q3W。
经营者:朱欢荣,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