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86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帆,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晓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2484号刑事判决,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晓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成品及表面、表带、底盖、表头、标识一批等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原审被告人陈晓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晓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晓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陈晓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帆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24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