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297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泉。
被告:上海千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泉。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千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