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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黄桥美乐佳超市店、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新快乐购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26号
案件名称126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黄桥美乐佳超市店、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新快乐购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黄桥美乐佳超市店;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新快乐购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桥美乐佳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旺盛路鑫科电子内。

经营者徐乐成。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新快乐购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

经营者徐乐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桥美乐佳超市店、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新快乐购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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