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快乐购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元路555号。
经营者韩东风。
被告:相城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韩记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2896号采莲商业广场六区商铺。
经营者陶锡静。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快乐购超市加盟店、相城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韩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