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183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汝工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社区102号。
经营者:周吾舟,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田家庵区汝工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8月6日以与被告田家庵区汝工建筑机械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