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6304号原告: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6层1906。
法定代表人:赵如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玉雄,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博诺公司)与被告谢玉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德博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玉雄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谢玉雄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3.判令谢玉雄在《培训》杂志刊登致歉声明;
4.判令谢玉雄赔偿我公司合理开支33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务咨询和培训的中国法人,我公司依法取得了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翻译、复制简体中文版“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等教材及独家进行市场活动、销售相关课程的权利。
我公司还享有“六顶思考帽”的注册商标权。
谢玉雄未获得认证,而在网络上广为宣传他作为“水平思维”“六顶思考帽”的授权认证讲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另外,谢玉雄承接相关培训,近期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中铁一局第四期处级领导干部研修班、山西财经大学、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的时代光华讲授“六顶思考帽”,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谢玉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的三次侵权行为在不同的地点,都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
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既有网上的宣传行为,又有实地的培训行为;
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故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完全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线下的被控侵权行为分属三个辖区,该三个地点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谢玉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该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