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884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天河工业区新有路6号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3329392G。
法定代表人:钱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武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切尔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横一路2号B栋一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MWKE63。
法定代表人:彭仁权。
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委会丰岗村(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装配车间)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060598E。
法定代表人:李婉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全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霏,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彭仁权,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切尔西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彭霏、彭仁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且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受涉案《合作协议书》约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立案之初虽将本案定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诉状所述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佛山市切尔西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看,合作协议第三、四条明确,原告基于合作协议是作为被告佛山市切尔西电器有限公司代理的志高果蔬清洗机产品在中国区域内的现场销售、路演、酒店会销、农村会销、视频连线唯一销售商,并负责所销售渠道的产品售后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0万元系被告佛山市切尔西电器有限公司代理的志高品牌果蔬清洗机原告销售区域销售渠道的品牌代理使用费。
故上述合作协议书所涉及的合同标的物并非商标权,而是原告基于该合作协议获得销售相关品牌产品的权利,因此上述合作协议并不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才有权跨区域集中管辖。
现案涉合作协议并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权跨区域行使集中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应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现案涉合作协议书第七条中已明确因执行协议或与协议有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任何一方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