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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波与南康区才适木材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张祥波与南康区才适木材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祥波;南康区才适木材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99号原告:张祥波,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才适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张才适,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积辉,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祥波与被告南康区才适木材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波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张祥波已预交)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张祥波负担,退回原告张祥波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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