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455号之二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伊莎贝妮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居委会南国东路宝翠花园14号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嘉倩,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嘉倩,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佛山市伊莎贝妮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冯嘉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