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9089号 原告:台州瞿阿龙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909673450)。
住所地:台州市巨鼎广场209号。
法定代表人:瞿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崇龙、翁如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石浦贪吃渔人海鲜大排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83XEF61)。
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26-1、-2,28-1、-2。
经营者:郑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为330225197910161273),汉族,住象山县鹤浦镇黄金坦村6组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瞿阿龙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石浦贪吃渔人海鲜大排档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瞿阿龙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瞿阿龙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台州瞿阿龙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