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73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丽都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经营者杨俊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丽都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丽都鞋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丽都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