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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3972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3972号原告: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候夕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幂,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小波。

被告: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劲松。

原告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针对被告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享欣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冰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芳  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席璟怡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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