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89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9XF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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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永兴鸿运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永兴街西四巷7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小慧。
×××L1W经营者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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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张小慧。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永兴鸿运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永兴鸿运便利店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