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871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秋明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光华路108-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Y8PB4L。
经营者:张秋明,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秋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