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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沃尔达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915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沃尔达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沃尔达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91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沃尔达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2号德胜楼首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0。

经营者:郑明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沃尔达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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