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13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邓贵林臭美饰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E。
经营者邓贵林,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