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17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任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名家卫浴陶瓷店。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百里奚路陶瓷市场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15M678M。
经营者:郭松林。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名家卫浴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本案受理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