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政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974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政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彭政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7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政芬,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政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彭政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彭政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