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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联丰数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56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联丰数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联丰数码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6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联丰数码专卖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苑新村小观园2号集市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62。

经营者:马伟松。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联丰数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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