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旺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泉森工业园C栋706房。
法定代表人:王泉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旺电源有限公司(简称科旺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销售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后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20522729.0(即涉案专利)。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调查发现,“京东网上商城”上“果游数码旗舰店”销售的自拍杆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被告科旺公司系“果游数码旗舰店”的经营者,被告京东公司系“京东网上商城”的经营者,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8月15日,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科旺电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