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4228号 原告: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海雁,总经理。
被告:孔海平,男,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个尘埃公司)与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公司)、孔海平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个尘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海公司、孔海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三个尘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平海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判令平海公司立即退还原告180000元并支付利息59311.23元(自2017年8月26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年)四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诉请逾期付款天数暂633天),本息合计239311.23元;
2、判令孔海平对平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三个尘埃公司与平海公司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平海公司作为三个尘埃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等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且约定若在代理期限(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内不能完成商标注册并顺利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承诺的,平海公司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全部顾问费用。
合同签订后三个尘埃公司支付代理费用180000元。
截止到目前为止,三个尘埃公司仍未获得商标权注册证书承诺,并于2018年9月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后平海公司向三个尘埃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承诺退还180000元费用,孔海平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平海公司、孔海平均未履行返还责任。
被告平海公司、孔海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平海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2月22日,三个尘埃公司(甲方)与平海公司(乙方)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份,协议约定如下事项: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专项法律顾问,对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漏了吗”商标注册申请案件提出有效的法律方案,最终完成“漏了吗”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的工作目标。
二、甲方义务1、甲方承诺申请注册的商标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信息与证据材料,并全力配合乙方工作,委托代理期间,甲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3、还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三、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就委托事项向甲方提供可行性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报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流程、时限、风险、为甲方完成“漏了吗”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国家商标总计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等与之相关事务…。
四、顾问费用支付1、双方经充分协商,确认本案为风险代理,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专项顾问,对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漏了吗”商标注册申请案件提出有效的法律方案,为甲方完成“漏了吗”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18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方需向乙方全款支付18万余;
2、乙方虽为甲方提供对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漏了吗”商标注册申请案件提出有效的法律方案及相关服务,但依法未能兑现为甲方完成“漏了吗”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承诺的,则乙方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专项顾问费用共计18万元整。
特别约定…3、如乙方未能完成甲方“漏了吗”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权注册证书,则乙方承担专项代理连带责任即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为甲方申报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所有的代理费用(五万元定金除外)。
合同有限期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
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约定。
违约责任…3、甲方应依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每天按未付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乙方支付银行利息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赔偿;
4、如乙方负有退款义务的,应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的,则乙方一按日未付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则乙方还应负足额退款责任。
合同签订后,2015年12月23日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向平海公司支付代理费用180000元,2018年9月三个尘埃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对“漏了吗”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
2019年2月19日,平海公司向三个尘埃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记载鉴于平海公司未能完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015年12月22日签订)约定义务,且该合同终止解除,根据合同约定退还18万元,孔海平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
现平海公司未返还上述款项,三个尘埃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三个尘埃公司与平海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个尘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180000元顾问费用,但平海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完成委托代理事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个尘埃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返还费用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平海公司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孔海平在《欠条》担保人处的签名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担保责任的形式,依法应对欠条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告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二、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80000元代理费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孔海平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海平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65元,由被告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玉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