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98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宗青,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新邵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李丽鸣、张阿雯,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宗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谭宗青及其辩护人李丽鸣、张阿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谭宗青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授权许可,从晋江市中医院斜对面的鞋服市场路边摊贩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后存放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附近一仓库用于销售。
被告人谭宗青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共42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222元;
2018年3月4日至3月13日,被告人谭宗青以每双100元的价格合计销售51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给周某,销售金额合计5100元。
2018年4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男鞋(型号SHB750CR)790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女鞋(型号SHBA2M)1660双,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谭宗青。
经统计,上述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按平均价110.99元/双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71915.75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中,男鞋所检项目耐折性能结果不符合GB/T15107-2013合格品的标准要求。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谭宗青预缴罚金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宗青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品保管证明、搜查笔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代理委托书、授权书、营业执照、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淘宝注册信息和销售记录、租赁协议,证人张某、周某、杨某证言,检验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宗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宗青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宗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宗青有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初犯、大部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损害后果较小、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宗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男鞋(型号SHB750CR)790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女鞋(型号SHBA2M)1660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庄思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14)?)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14)?)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