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6174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盛俊洁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材市场02厅1号。
经营者:纪支芬。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盛俊洁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