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4刑初40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雨,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雨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亚雨多次接受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老板林某1的假鞋订单,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和耐克运动鞋销售。
被告人陈亚雨还从俞某(另案处理)等假鞋供货商处调货转卖给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于2018年10月11日查获了被告人陈亚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假鞋工厂,当场抓获被告人陈亚雨,并当场扣押成型流水线一条、2双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1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
经查,被告人陈亚雨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11765元;
销售他人侵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运动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6190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11765元,情节特别严重;
其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6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林某2、康某、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陈某1、林某7、陈某2、吴某、林某8、林某9的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刑事)清单,刑事照片,送货单,现金日记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往来账总额确认,建行收款明细,送货鞋款及数量统计情况,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记账中假鞋报销记录表格,现金日记账(亚马逊)欧洲,报销单,销售假鞋数量以及货款统计金额,费用报销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11765元,情节特别严重;
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6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亚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陈亚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亚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亚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十日止;
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查封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陈亚雨持有的六部杂牌针车、一条杂牌流水线、手机一部、假冒耐克品牌的鞋子二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一双、江淮牌闽B×××××小车一辆,由扣押、查封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雪野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人民陪审员 宋益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宇鹰 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