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抗4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天山路东城一品小区12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诉人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明海、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