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终3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
法定代表人:骆新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曲阜市书院乐诚超市,经营场所曲阜市书院派出所北临。
经营者:张艳静。
原审被告:曲阜市吴村乐诚超市,经营场所曲阜市吴村镇农商银行西邻的乐诚超市吴村店。
经营者:张艳静。
上诉人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阜市书院乐诚超市、曲阜市吴村乐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伟航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