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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熊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监19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熊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熊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北塘区道美田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官口村**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6号3304室。

法定代表人:吴珊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塘区道美田副食品商行。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7号楼732号。

经营者:龙忠荣。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塘区道美田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泉州市泰锋饮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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